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招生就业 >> 研究生招生 >> 正文

长江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4-01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贯彻学校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使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工作规范有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类型与范围

第一条 攻读类型:

1.定向委培:报考教师与学校及培养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攻读期间不转人事关系,毕业后直接回校工作。

2.非定向(协议):报考教师的人事关系转入培养单位,但与学校签订毕业后回校工作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3.非定向:报考教师的人事关系转入培养单位,并按程序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条 教师报考定向委培和非定向(协议)类型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单位必须是国内985、211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或行业著名高校和机构。

第三条 教师赴海外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按照非定向类型办理手续,确因学科建设需要,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参照非定向(协议)类型管理。人事代理人员仅可报考非定向类型。

第四条 学校鼓励中青年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加大推进实施“博士化工程”力度。凡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自2016年1月起5年内必须攻读博士研究生或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对于不能达到要求的教师,申报晋升副高职称时,其任职资格在原规定年限上增加两年,原则上不得破格申报。

第五条 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可申请到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开展博士后研究,脱产时间至最多为1年。学院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教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博士教师总数的10%。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报考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素质好,爱校敬业,有奉献精神。

2.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坚实的专业基础,有发展潜力。

3.研修专业必须是所从事的对口或相近的专业,为学科建设所需要。

4.新引进硕士教师工作满一个聘期(3年)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申请报考。

5.申请博士后研究教师工作满一个聘期(3年)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申请进站。

第七条 审批程序:

1.教职工必须填写《长江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2.处、科级干部参加博士培养须遵守学校处、科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并报组织部审批;辅导员须经学生工作处同意。

第八条 报考定向委培和非定向(协议)类型的教师凭录取通知书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时,须有在编在岗教职工作为其经济担保人。

第九条 毕业回校,学校审验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学籍档案,并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若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者,一经查实,学校将扣回并停发其学习期间的工资,毕业后不兑现相关待遇。

第三章 学习期间管理

第十条 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由人事处和所在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单位管理为主。

第十一条 攻读定向委培和非定向(协议)类型的教师在学习期间须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在外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研修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在规定学制内未完成学业需延长学习时间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提出延长学习的申请,并填写《长江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延长学习时间申请表》。

攻读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最多延长至6年,在延长期满仍不能取得学历和学位者,学校不再兑现相关待遇。

攻读非定向(协议)博士研究生协议期满未取得学历和学位者,培养协议自动失效。

第四章 工作待遇

第十三条 博士学习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本人支付。

攻读定向委培类型的教师实行报销学费政策,最高不超过3万元,攻读期间享受工资和基础性绩效。脱产时间不得少于2学年。

攻读非定向(协议)类型的教师博士毕业回校后,按协议约定的标准享受安家费等资助,其待遇标准不再因学校政策的调整而变化,也不采用就高原则。

第十四条 对攻读博士研究生教师实施奖励政策,对三年毕业且毕业于“985”(含中国科学院)或“211”高校的奖励4万元,毕业于其他高校的奖励1万元;对四年毕业且毕业于“985”(含 中国科学院)或“211”高校的奖励2万元。

第十五条 教师在取得博士学历和学位后,可申请科研启动费3万元。

第十六条 管理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其他人员可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但学校不兑现相关待遇。

学校鼓励其申请调整至教学科研岗位的,全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并按定向委培类型兑现待遇。

第五章 服务期限与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博士服务期限为5年,以取得博士双证时间和教师实际回校工作时间的后一个时间为依据计算。

第十八条 教职工未按时返校或在服务期内申请调离的,需按协议约定偿还学校为其支付的相关费用。

担保人必须按照协议履行担保责任,若在担保期限内出现攻读博士研究生、调离学校或退休等情况,应事先转移担保责任,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且不与人才引进政策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9月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长江大学教职工进修培养规定》(长大校发【2009】208号)、《长江大学教职工进修培养补充规定》(长大校发【2012】148号)和《长江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奖励办法》(长大校发【2013】111号)相关条款同时废止。